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瑞興代 理 人 陳佳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叁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1 萬7,459 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
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