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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仲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89,338 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 億元以上者,應徵收聲請費用5,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