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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票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2號聲 請 人 呂家蓁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誌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WG0000000指定受款人為呂俐慧,請補背書連續釋明(如:本票背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呂家蓁」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票面金額為「叁拾陸萬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四、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柒拾陸萬元」之金額是否有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柒拾陸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五、請提出相對人「陳誌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確認身分證字號究為「L126」或「L120」?)。

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