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463號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林瑞彥受 選任人 劉水抱地政士
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街000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林天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劉水抱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林天埊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天埊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天埊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天埊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天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次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天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四樓)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16日死亡,遺有嘉義市○區○○里○○路000巷0000號地下室1筆,截至110年3月24日止欠繳109年度房屋稅(下同)5,149元,經查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及孫子女皆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其第二、三、四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且查無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林天埊欠繳109年度房屋稅5,149元,惟被繼承
人林天埊已於108年9月1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辦理選任遺產管理人及列為無法徵起評估表、繼承系統表、全戶除戶資料、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司繼字第2896號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天埊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嗣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台中市地政士公會,該公會來函推薦
由劉水抱地政士(會員編號1465)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公會110中市地公字第1011005490號函附卷可稽。茲審酌劉水抱為執業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林天埊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劉水抱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