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328號聲 請 人 黃進富受 選任人 林助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宋開山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宋開山之遺產管理人。
二、准對被繼承人宋開山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宋開山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
四、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宋開山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宋開山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宋開山(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巷0號)於71年4月14日死亡,且其有無繼承人不明,致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一同繼承訴外人王蔡牽之遺產(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無從辦理繼承登記,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一同繼承訴外人王蔡牽之遺產,且被繼承人之配偶宋王明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所提前開書證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經該所函覆:「宋開山戶籍資料內除配偶外,查無其他相關親屬設籍資料」等語,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有林助信律師同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民事陳明狀在卷可參。茲審酌林助信為執業律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林助信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