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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1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369號聲 請 人 許智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邱基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邱基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所明定。

再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日以108年度司繼字第93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基衡之遺產管理人。嗣聲請人陸續依法清查遺產並管理迄今,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新臺幣(下同)11,580,700元。管理人業依法清償有優先受償之所得稅11,502元及損害賠償債務10,780,000元中之9,000,000元債務,並支出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1,438元,經扣除後尚餘2,863,684元,迄待裁定遺產管理報酬金後,以便一併核算清償殘餘債務。前開管理期間迄完全清償債務、餘額繳交國庫,預計管理期間合計二年,期間,聲請人前往桃園地方法院提領提存金、以110司繼字第99號聲請變賣基金、受理108年訴字第2770號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案件、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暨辦理相關管理業務合計36項,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935號民事裁定選任

為被繼承人邱基衡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明無訛。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邱基衡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

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清查遺產編制遺產清冊,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11,580,700元,且依法清償有優先受償之所得稅11,502元及損害賠償債務10,780,000元中之9,000,000元債務,並支出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1,438元,另有前往桃園地方法院提領提存金、以本院110年司繼字第99號聲請變賣基金、受理108訴字第2770號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案件及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等情,亦據其提出時序表、遺產清冊、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律師函、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稅額繳款書、民事答辯狀、民事陳報狀、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遺產稅申報書、家事聲請准予變價狀(均影本)等件為憑。

㈢本院審酌上情,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迄今二年餘,其所進

行之職務內容及所耗勞費,認聲請人現已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進度之程度應為繁雜等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80,000元為適當。又遺產報酬之酌定為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自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日期: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