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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2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012號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德金不幸於民國109年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惟並未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被繼承人黃德金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黃德金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已於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14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已非其繼承人;而被繼承人之父母及兄弟姊妹均已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調取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綜上,被繼承人並無其他之繼承人,自無從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鶯

裁判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