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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2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353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相 對 人 陳德權即陳德慶之繼承人

李陳豐米即陳德慶之繼承人

陳麗如即陳德慶之繼承人

陳豐詅即陳德慶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德慶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及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德慶之債權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德慶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4日死亡,經聲請人向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站查詢得知繼承人陳德權、李陳豐米、陳麗如、陳豐詅,均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到院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庭查詢公告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德慶於108年12月24日死亡,其未婚且無子女,其父陳俊端及母陳巧愛珠均早已死亡,而其兄弟姊妹陳德權、李陳豐米、陳麗如、陳豐詅即本件相對人均未拋棄繼承,且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德慶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表、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相對人陳德權、李陳豐米、陳麗如、陳豐詅乃第三順序繼承人既為被繼承人陳德慶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

裁判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