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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3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3473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相 對 人即 繼承人 徐雅琪

徐雅柔徐湘芸徐瑩燕徐更生徐逸茜徐強生徐宏生徐仲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徐玉珍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玉珍於民國107年2月14日死亡,相對人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及孫女,屬第一順位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均影本)、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105年度司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徐玉珍於107年2月14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徐雅琪、徐瑩燕、徐雅柔、徐湘芸、徐更生、徐逸茜、徐強生、徐宏生與徐仲生等即本件相對人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前揭案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徐玉珍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裁判日期:202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