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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3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3876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相 對 人 蘇烱華即蘇湯春妹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蘇湯春妹之遺產清冊。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湯春妹於民國110年4月4日死亡,繼承人即相對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院北院錦87年度執申字第8712號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蘇湯春妹於110年4月4日死亡,其配偶蘇啟雄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被繼承人之子女蘇櫻華、蘇柏華已於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952號案件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繼承人即相對人蘇烱華未為拋棄繼承,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確認無訛,亦有卷附索引卡查詢證明可稽,堪信為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蘇湯春妹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裁判日期: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