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89號債 權 人 劉維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信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請求標的之聲明不得請求以「分期給付方式」。)㈡提出雙方同意分期退還股款之釋明資料,及雙方有約定二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