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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14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89號債 權 人 劉維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信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請求標的之聲明不得請求以「分期給付方式」。)㈡提出雙方同意分期退還股款之釋明資料,及雙方有約定二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