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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26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342號債 權 人 廖修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LGARIO PARWIN PABALAN即達爾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英文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5,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債務人個人簽立之借據、支票、本票)㈢提出請求借款新臺幣15,000元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