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342號債 權 人 廖修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LGARIO PARWIN PABALAN即達爾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英文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5,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債務人個人簽立之借據、支票、本票)㈢提出請求借款新臺幣15,000元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