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411號債 權 人 劉峻榮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鼎烽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未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付工資差額,尚欠新臺幣424,143.75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現場照片、手寫筆記為證,惟上開文件多為債權人之主張,尚不足以釋明債務人積欠工資差額424,143.75元之事實,則債權人之請求並未釋明。經本院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其請求依據,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