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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299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903號聲 請 人 羅雅云

葉品妤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群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收受聲請人交付保管租賃房屋之押金金額新臺幣2萬7000元,經雙方合意終止租賃契約後,聲請人已完成租賃房屋之遷讓,相對人應無息返還上開保證金,惟經多次請求,仍未獲置理,爰聲請鈞院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固提出存證信函、租房合約等影本為據,惟前開資料未能釋明雙方合意終止租賃契約之事實。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得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已負有返還押金之義務,難認聲請人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