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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22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519號債 權 人 雲雀中興會館法定代理人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及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1,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

實所載無權占有應給付社區管理費4,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