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341號聲 請 人 豐南新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麗玉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玉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退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又督促程序並無退費規定,自無庸退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既已具狀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依法即需繳納上開裁判費,且督促程序並無退費規定,其自無從於撤回支付命令之聲請後,要求退還裁判費之理。從而,聲請人所為退費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