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9100號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弘裕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政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民國108年12月24日臺中市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影本。
㈢確認債權人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是否有誤?(因與損害賠償代位求償切結書此致「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㈣提出完整損害賠償代位求償切結書影本(因切結書無完整
保險公司名稱及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