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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40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債 權 人 潘瑞悅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美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姓名是否誤繕,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

「潘端悅」,與聲請狀狀尾記載與印文不符,請釋明債權人正確姓名,並具狀更正。

㈡本件契約相對人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萬神殿國際度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釋明得對債務人李美蓉請求支付投資款項新臺幣720,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已給付投資金額之證明文件。

㈢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