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債 權 人 潘瑞悅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美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姓名是否誤繕,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
「潘端悅」,與聲請狀狀尾記載與印文不符,請釋明債權人正確姓名,並具狀更正。
㈡本件契約相對人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萬神殿國際度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釋明得對債務人李美蓉請求支付投資款項新臺幣720,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已給付投資金額之證明文件。
㈢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