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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40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18號債 權 人 陳秀惠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麗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樂樂城堡複合式餐廳之財產已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