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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梁仍奇即中華美學文創交流協會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中華美學文創交流協會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報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華美學文創交流協會因人手不足及會員人數不法繼續擴張,經會員大會會議決議解散,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函准予備查在案。因伊業已清算完結,爰依法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民法於法人章節中第41條規定:「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 326條第 1項、第327條、第331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8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經中華美學文創交流協會會員大會選任為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經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90號卷,閱明屬實。惟聲請人聲請就中華美學文創交流協會清算完結一案,僅檢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函請其補正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監事審查上開簿冊之證明文件、提請股東大會承認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清算所得申報書及剩餘財產分配表,聲請人僅補正「清算前」之清算決算表、現金出納表、基金收支表及會員大會承認「清算前」簿冊之證明文件,迄未補正上開命補正事項。依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完結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