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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405號聲 請 人 張仲岳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省福粟文教基金會因業務不振,經會議決議解散併入財團法人飛鳶會計教育基金會,經報請行政院文化部以109年10月7日文綜字第1091037668號函准予解散合併,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合併在案,為此,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 、

2 項定有明文。第按法人合併於另一法人,而另一法人仍然存續者,學者謂之吸收合併,被吸收之法人因合併而消滅,其合併前之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法人包括的承受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參照)。此與法人因合併以外之事由而解散須經清算程序之情形有間,不生清算法人之問題。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3907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呈報清算人之聲請,以合併後消滅之法人為相對人,依上開財團法人法第31條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相對人已因合併而解散,毋須清算,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呈報清算人之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