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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催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40號聲 請 人 張蕙萍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台端民國110年7月28日提出本件本行支票取款憑條記載,購票人為嘉鴻工程有限公司,請釋明聲請人何以為本件票據權利人?

二、若本件聲請人應為嘉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請:㈠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嘉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並提出印文(大小章)。

㈡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嘉鴻

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