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52號聲 請 人 徐梓航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徐梓航為徐福源之繼承人,請具狀更正聲請人。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徐福源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徐福源之繼承系統表。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提出徐福源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