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錢泰發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法扶)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張義育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翁 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黃春旺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莊凱鈞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 樓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張義育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 1、12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住同上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1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錢泰發(下稱債務人)經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裁定附卷足憑。
又依該裁定所示,本件債務人應予追加分配之清算財團為車牌號碼TDQ-5837號、日產2011年份之車輛1輛,價值約為新臺幣3萬元。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解繳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有分配表及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追加分配程序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