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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執字第 24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字第24802號債 權 人 廖政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展元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因債權人未提出含共有人全部之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戶籍謄本,致不動產拍賣程序因無從通知共有人而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提出,該通知已於110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0年8月3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通知於110年8月9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附表:

110年司執字024802號 財產所有人:蕭展元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鹿峰東 1320 1563.72 36分之1 備考 2 臺中市 沙鹿區 鹿峰東 1327 37.63 36分之1 備考 3 臺中市 沙鹿區 鹿峰東 1322 324.2 36分之1 備考 4 臺中市 沙鹿區 鹿峰東 1442 572.25 8分之1 備考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