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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家婚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婚聲字第5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就110年度司家婚聲字第5號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抗告人迄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裁判日期: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