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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家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吳沛瑄相 對 人 林榮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理由欄第二項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依後附計算書「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數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並命「聲請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依後附計算書「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數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計算書「說明」欄 故「聲請人」應給付予「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3,175元。 故「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3,175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