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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家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尤純平相 對 人即 被 告 尤素娟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尤惠美

尤美淳尤蕙蘭尤素梅尤曉貞尤曉霜尤曉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80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尤素娟負擔1/7、林尤惠美負擔1/7、尤美淳負擔1/7、尤蕙蘭負擔1/7、尤素梅負擔1/7、尤曉貞負擔1/21、尤曉霜負擔1/21、尤曉暉負擔1/21,聲請人則負擔1/7。因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