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64號聲 請 人 陳春美相 對 人 徐景程債 務 人 蔡森皇即蔡政宏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蔡婷亭即蔡政宏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嘉雯債 務 人 劉沛穎即蔡政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蔡政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4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0年7月30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無。
(九)遲延利息(率):無。
(十)違約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政宏,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蔡政宏於民國106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7月30日,並立有面額新臺幣400,000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乙紙。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00,000元及違約金,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蔡政宏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因買賣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徐景程,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相對人及債務人戶籍謄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嗣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徐景程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而債務人劉沛穎即蔡政宏之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具狀陳報:有關債權人所指新台幣四十萬元債務,該費用部分實際業已扣抵並交由羅嘉雯小姐支付轉交債權人,此費用部分對於本人,應解釋已依民法第1150條由遺產中支付,與本人無涉等語。另債務人蔡森皇即蔡政宏之繼承人、蔡婷亭即蔡政宏之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具狀陳報:查系爭本票形式上顯已超過3年之時效規定...懇請貴院駁回相對人持已罹於時效之系爭本票債權之裁定以作為執行名義,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現實並無存在任何擔保之債權存在,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請求裁定依法無據等語。惟上開債務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債務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潭子區 家興段 563 3,503.03 100000分之266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6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17層 一層:70.70 合計:70.70 陽台:10.42 平台:1.75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9,498.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