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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拍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93號聲 請 人 陳朋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周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7年1月8日。⑵民國108年2月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⑵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本票保證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08年1月4日。⑵民國108年2月27日。

(六)清償日期:⑴民國108年1月5日。⑵民國108年2月28日。

(七)利息(率):⑴⑵無。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按借貸金額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給付延遲利息至清償日期止。

(九)違約金:⑴⑵按每萬元每日貳拾元整計算至清償日止。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周迪,債務額比例:全部。

(十二)流抵約定:雙方同意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

嗣債務人周廸於民國107年1月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4,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2月28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4,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合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龍井區 山腳 128-19 432.00 45150分之1 80 2 臺中市 龍井區 山腳 127-45 120.00 840分之4 3 臺中市 龍井區 山腳 127-68 108.00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96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4層 一層:49.98 二層:49.25 三層:49.25 四層:27.46 合計:175.94 陽台:20.15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共同使用部分: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