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徐雅芬債 務 人 蕭麗蘭債 務 人 基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秋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蕭麗蘭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2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7月17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蕭麗蘭、基正營造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蕭麗蘭、基正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7月20日共同簽發到期日民國109年5月24日,面額新臺幣7,25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本金新臺幣1,340,000元未獲清償,而蕭麗蘭於民國108年8月8日因買賣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徐雅芬,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1│ 臺中 │ 大里區 │ 光正 │ │ 87 │ 80.41 │ 全部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446 │臺中市大里區光│主要用途:住商用 │一層:45.36 │ │全部 ││ │ │正段87地號 │主要建材:加強磚造 │二層:54.16 │ │ ││ │ ├───────┤層數:2層 │騎樓:8.8 │ │ ││ │ │臺中市大里區久│ │合計:108.32 │ │ ││ │ │居街68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