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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拍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代 理 人 蕭淳陽相 對 人 林芹盈即林琳蓁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人傑債 務 人 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潭水債 務 人 力傑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潭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主祐(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104年9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力傑金屬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而經登記在案,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9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9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人傑、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力傑金屬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皆為全部。

三、嗣第三人陳主祐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人傑,此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可稽。⑴債務人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於108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4,9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31日,此有借據一紙在卷可稽,並於109年1月30日復借款25,000,000元,且立有面額25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另⑵債務人力傑金屬有限公司等於108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31日,此有借據一紙在卷可稽,並另於109年1月30日復借款10,000,000元,且立有面額10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等均未按時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46,821,21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陳人傑於民國109年7月13日因夫妻贈與將如土地附表所示編號1至3及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林芹盈即林琳蓁,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本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1 │臺中 ○○○區 ○○路 │ │ 527 │169.27 │全部(所有權 ││ │ │ │ │ │ │ │人:林芹盈) │├─┼───┼────┼───┼───┼────────┼─────┼──────┤│2 │臺中 ○○○區 ○○路 │ │ 528 │345.32 │全部(所有權 ││ │ │ │ │ │ │ │人:林芹盈) │├─┼───┼────┼───┼───┼────────┼─────┼──────┤│3 │臺中 ○○○區 ○○路 │ │ 529 │240.82 │全部(所有權 ││ │ │ │ │ │ │ │人:林芹盈) │├─┼───┼────┼───┼───┼────────┼─────┼──────┤│4 │臺中 ○○○區 ○○路 │ │ 412 │102.18 │全部(所有權 ││ │ │ │ │ │ │ │人:陳人傑) │├─┼───┼────┼───┼───┼────────┼─────┼──────┤│5 │臺中 │沙鹿區 │晉江東│ │ 1005 │986.04 │全部(所有權 ││ │ │ │ │ │ │ │人:陳人傑)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245 │臺中市沙鹿區六│商業用 │一層:309.27│ │全部(所 ││ │ │路段528地號 │加強磚造 │ │ 無 │有權人:││ │ ├───────┤水泥地床 │ │ │林芹盈) ││ │ │臺中市沙鹿區平│石棉瓦頂 │ │ │ ││ │ │等七街11號 │一層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