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佑鑫即陳國銜即 債務人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住同上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住同上代 理 人 林 靜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同上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 設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履行期限延長至民國一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履行期限延長至民國一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依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準用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