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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消債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吳聖岳 住○○市○○區○○路○段000○00巷0弄○ ○○○ 0號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莊凱鈞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6樓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住同上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代 理 人 王秋翔相 對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即 債權人 設臺中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翁鈺絜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日以一○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二一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履行期限延長至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轉換工作期間薪資較低,且購買代步機車後財務吃緊,於民國107年8月1日聲請延期清償六個月,於108年3月開始履行更生方案。惟受疫情影響,公司排班不如以往,影響收入甚鉅,又因操作他人之烘豆機不慎損壞,購買同廠牌型號之烘豆機作為賠償,自109年4月起分24期,每月須給付5,000元給賣方,以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為此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並提出和解書、賠付證明等均影本為憑。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4年度消債更第173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於104年11月26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卷宗、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次查,債務人於110年7月21日提出本件聲請,上開所述核與卷附資料所載相符,堪可採信。而債務人在更生方案履行中,固定收入係其履行方案之主要來源,乃債務人因故收入減少且支出增加,致一時清償不能,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自不能遽予非難之。

四、本件綜合審酌債務人之學經歷、更生履行情況,並參酌各債權人之意見,兼衡兩造之權益,爰認債務人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並酌定如

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