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822號聲 請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中貨運服務
所法定代理人 江權祐代 理 人 王德凱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聲請人委任王德凱律師為本件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委任狀)或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蓋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及第9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其聲請狀之狀末僅蓋有「王德凱律師」之印文,未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蓋章,聲請人亦未提出委任王德凱律師為本件非訟事件代理人之委任狀,其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