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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0號聲 請 人 田嘉昇上列聲請人因必艾奇亞洲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必艾奇亞洲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完畢,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6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0年8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