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83號聲 請 人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相 對 人 黃凱鈴
黃渝毫林馨燕廖金柱王秋明陳石琛林建志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配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所定之訴訟費用額程序,僅在審究具有訴訟費用償還請求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性質上係就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為補充性確定其數額之裁定程序。從而,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他造當事人自不得提出關於訴訟費用償還請求權業已清償、抵銷、免除、和解或罹於時效消滅等實體法上權利消滅之抗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案兩造間請求返還分配款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裁判。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併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台中高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65號判決將原判決部分廢棄改判,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按該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之兩造,按該判決附表四所示之比例負擔。全案判決確定。經查:
㈠系爭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經台中高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65號
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08,152元,已由聲請人繳納(參第一審卷一,頁21;第二審卷二,頁91反面)。又系爭事件之附帶上訴裁判費經台中高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65號核定為6,780元,亦由聲請人繳納(參第二審卷一,頁162、246),該費用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至相對人所支出第二審裁判費306,156元部分,依第二審判決主文第七項所示,由相對人按該判決附表三比例自行負擔。
㈡相對人雖陳稱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協議,聲請人已拋棄訴訟費
用請求權等情,惟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所定之訴訟費用額程序之性質,係就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為補充性確定其數額之裁定程序,相對人之主張縱然屬實,亦屬權利消滅之抗辯事由,依上意旨,非本件程序所得審究。
㈢綜上,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
定如主文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不重複表列。) │├──┬─────┬──────┬───────────┬────────┬────────────┬──────────┤│編號│訴訟費用負│第一審訴訟費│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額 │第二審附帶上訴之│第二審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 ││ │擔人 │用負擔比例 │(計算式)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額(計算式) │(計算式) │├──┼─────┼──────┼───────────┼────────┼────────────┼──────────┤│ 1 │黃凱鈴 │百分之5 │10,000(000000×5/100 │百分之11 │746(6780×11/100=746)│11,154 ││ │ │ │=10408) │ │ │(10408+746=11154) │├──┼─────┼──────┼───────────┼────────┼────────────┼──────────┤│ 2 │黃渝毫 │百分之1 │2,000(000000×1/100=│百分之3 │203(6780×3/100=203) │2,285 ││ │ │ │2082) │ │ │(2082+203=2285) │├──┼─────┼──────┼───────────┼────────┼────────────┼──────────┤│ 3 │林馨燕 │百分之3 │6,000(000000×3/100=│百分之5 │339(6780×5/100=339) │6,584 ││ │ │ │6245) │ │ │(6245+339=6584) │├──┼─────┼──────┼───────────┼────────┼────────────┼──────────┤│ 4 │廖金柱 │百分之4 │8,000(000000×4/100=│百分之3 │203 │8,529 ││ │ │ │8326) │ │ │(8326+203=8529) │├──┼─────┼──────┼───────────┼────────┼────────────┼──────────┤│ 5 │王秋明 │百分之2 │4,000(000000×2/100=│百分之8 │542(6780×8/100=542) │4,705 ││ │ │ │4163) │ │ │(4163+542=4705) │├──┼─────┼──────┼───────────┼────────┼────────────┼──────────┤│ 6 │陳石琛 │百分之1 │2,082 │百分之1 │68(6780×1/100=68) │2,150 ││ │ │ │ │ │ │(2082+68=2150) │├──┼─────┼──────┼───────────┼────────┼────────────┼──────────┤│ 7 │林建志 │百分之1 │2,082 │百分之3 │203 │2,285 │├──┼─────┼──────┼───────────┼────────┼────────────┼──────────┤│ 8 │黃逸平 │百分之3 │6,245 │百分之9 │610(6780×9/100=610) │6,855 ││ │ │ │ │ │ │(6245+610=6855) │├──┼─────┼──────┼───────────┼────────┼────────────┼──────────┤│ 9 │東風置業股│百分之79 │164,000(000000×79/ │百分之57 │0000(0000-000-000- │168,306 ││ │份有限公司│ │100=164440) │ │000-000-000-00-000-│(000000+3866= ││ │ │ │ │ │610=3866) │168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