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87號聲 請 人 張國楨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清算完結,惟因債權及債務尚在清算中,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60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0年10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