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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93號聲 請 人 林澄輝相 對 人 非凡比天生領袖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如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78號裁判,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全案確定在案。經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707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應繳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7,335元,已由聲請人繳納(參第一審卷第51頁)。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335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