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30號聲 請 人 廖沛琪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鄉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鄉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損害賠償事件相關債務尚在協商處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48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0年9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