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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14號聲 請 人 林琬玲上列聲請人因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清算申報所得,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65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0年10月2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