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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31號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相 對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相 對 人 卓聰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4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109年度沙簡字第125號判決,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保險簡上字第3號判決喻知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表: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聲請人預繳 │├──────┼───────┼───────────┤│第二審裁判費│ 4,470元│聲請人預繳 │├──────┼───────┼───────────┤│合 計│ 7,450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