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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952號聲 請 人 李家福

李東陽李泓毅李泓霆李泓慶相 對 人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書萍上列聲請人即原告黃淑賢之承受訴訟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4,08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次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分別著有規定。末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原告之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原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94號廢棄發回原審,嗣本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就其先位請求,及備位請求中第二項以外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5號判決喻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3分之1,餘由上訴人負擔。

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4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原告先位及備位之請求,經本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駁回後,其中備位請求第二項,未經原告上訴,已確定在案。雖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3分之1,餘由上訴人負擔,惟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皆屬不能核定,第一審裁判費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切割以定各該當事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是就第一審裁判費之負擔,全部應依上開第二審判決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予以計算。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計算書(元以下四捨五入)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7,335元│1、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黃淑賢預納, ││ │ │ 詳本院105訴824卷,頁4反面、29。││ │ │2、相對人應負擔部分為5,778元 ││ │ │ (計算式:17335×1/3=5778) │├───────┼───────┼─────────────────┤│第二審裁判費 │ 26,002元│1、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黃淑賢預納,詳 ││ │ │ 臺中高分院105上394卷,頁2反面。││ │ │2、相對人應負擔部分為8,667元 ││ │ │ (計算式:26002×1/3=8667) │├───────┼───────┼─────────────────┤│第二審證人(林 │ 540元│1、相對人預納,詳臺中高分院107上 ││翠華)日旅費 │ │ 125卷(二)頁67。 ││ │ │2、聲請人應負擔部分為360元 ││ │ │ (計算式:540×2/3=360) │├───────┼───────┼─────────────────┤│第三審律師酬金│ 30,000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08號核定 ││ │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為:44,085元 ││(計算式:5778+0000-000+30000=44085)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