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楊淑貞代 理 人 施嘉鎮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