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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第一項,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釋明相對人公司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章程。

三、提供願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姓名、地址、學經歷、適任理由,如無法提出即由本院委請律師公會推薦適任律師擔任清算人,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如聲請人不同意預納,請函覆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