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劉昱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林良梓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劉昱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林良梓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