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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7號聲 請 人 劉吉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三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三樺公司)之股東,三樺公司前於民國81年12月28日申請解散,然清算後又發現有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棟漏未清算。原於91年12月15日股東會議選任之清算人蘇學逢已去世,其他股東除聲請人外都已相繼去世,如要由董事及所有股東之繼承人共同選任清算人實有困難,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聲請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辦理三樺公司之清算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又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股東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三樺公司之股東原包含聲請人、蘇學逢、蘇定光、蘇陳淑津、黃春芳共5人,有三樺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單等件附卷可參。依聲請人所述,上開股東除聲請人外,其餘股東蘇學逢、蘇定光、蘇陳淑津、黃春芳已死亡。茲三樺公司未經章程規定清算人,而股東會決議選任之清算人業已死亡,堪認三樺公司之全體股東均為清算人,其中已死亡股東之清算事務則由其繼承人行之。準此,三樺公司尚無由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另聲請人所引用之公司法第322條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然本件三樺公司為有限公司,自無適用餘地,併予敘明。基上,聲請人並無不能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規定定清算人之情事,自無依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公司法第81條所定之要件不符,自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