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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0號聲 請 人 陳秀琴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三五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規定,屬非訟事件。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