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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76號聲 請 人 Kathleen A Wagner(即美商亞洲福斯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羅裕傑為美商亞洲福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亞洲福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美商亞洲福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民國110年6月1日清算完結,且已向本院聲報,並已徵得羅裕傑同意由其擔任福斯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羅裕傑為福斯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陳報清算完結及指定帳冊保管人狀、美商亞洲福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6日董事簽署之書面決議錄暨中譯本、帳冊明細、羅裕傑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6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