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77號聲 請 人 蘇博威即慶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之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蘇博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慶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慶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慶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祐公司)之清算人,經鈞院民國(下同)109年12月18日中院麟非肆109司司383字第1099000691號函准予備查。又慶祐公司嗣於110年3月31日清算完結,經鈞院110年8月24日中院平非肆110司司247字第1109005163號函准予備查,慶祐公司並決議指定蘇博威為清算完結後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慶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慶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已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109年度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109年度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109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又蘇博威經慶祐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帳冊保管人,其並同意擔任慶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亦據聲請人提出110年4月12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8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110年度司司字第247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蘇博威為慶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